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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新政传递了重磅信号,将对私募管理人产生巨大影响

来源:站长 -PE早餐 日期:2016-12-23 点击率:1392

12月21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下发了财税〔2016〕140号《关于明确金融、房地产开发、教育辅助服务等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这个政策的前五点是和私募行业相关,将会对私募管理人产生巨大影响。


特别是第4条对资管产品征税的导向性。



具体解读如下


一、关于贷款服务

原则:保本收益类征税,非保本收益不征税(此原则视同投资收益)

各种占用、拆借资金取得的收入,包括金融商品持有期间(含到期)利息(保本收益、报酬、资金占用费、补偿金等)收入、信用卡透支利息收入、买入返售金融商品利息收入、融资融券收取的利息收入,以及融资性售后回租、押汇、罚息、票据贴现、转贷等业务取得的利息及利息性质的收入,按照贷款服务缴纳增值税。

以货币资金投资收取的固定利润或者保底利润,按照贷款服务缴纳增值税。

★ 上述中所称“保本收益、报酬、资金占用费、补偿金”,是指合同中明确承诺到期本金可全部收回的投资收益。此项按照贷款服务缴纳增值税。

★ 金融商品持有期间(含到期)取得的非保本的上述收益,不属于利息或利息性质的收入,不征收增值税。

★ 在实操中很多资管合同或理财产品是不约定保本收益的,对此行业是利好。

二、关于购买基金、理财等产品的差价收入

原则:持有至到期类不征税,非持有至到期类征税

金融商品转让,是指转让外汇、有价证券、非货物期货和其他金融商品所有权的业务活动。

其他金融商品转让包括基金、信托、理财产品等各类资产管理产品和各种金融衍生品的转让。

★ 按规定,纳税人购入基金、信托、理财产品等各类资产管理产品持有至到期,不属于上述金融商品转让范围。

★ 但是开放式基金和开放式的理财产品一般没有明确到期日,有的也是nn年以后,基本不可能持有至到期。另外,对于投资人来讲,此类产品是申购和赎回,而不是转让。所以是否适用此条款还是值得商榷的。

★ 私募基金一般都有期限,因此对于私募基金是利好。

购买理财产品的三种情形:

1、个人

按照财税【2016】36号规定,存款利息不征收增值税;个人从事金融商品转让业务免征增值税,即个人买卖金融商品无需缴纳增值税。

2、基金管理人

证券投资基金(封闭式证券投资基金,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买卖股票、债券免征增值税。

3、法人

企业购入上述产品后,未持有至到期就转让,需要以卖出价扣除买入价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6%的适用税率或3%征收率(小规模纳税人)计算缴纳增值税。

三、关于逾期贷款利息

原则:90天之内的应收利息交税,90天之后的暂不交税

证券公司、保险公司、金融租赁公司、证券基金管理公司、证券投资基金以及经批准成立且经营金融保险业务的机构发放贷款后纳税情形:

★ 自结息日起90天内发生的应收未收利息按现行规定缴纳增值税;

★ 自结息日起90天后发生的应收未收利息暂不缴纳增值税,待实际收到利息时按规定缴纳增值税。

★ 对于银行业是利好。

四、资管产品运营过程中的增值税应税行为

重大政策:认定资管产品管理人为增值税纳税人

分析:对于资管产品运营过程中的增值税应税行为,有三种:

一、对于管理人,管理产品收取管理费,此时应按“直接收取金融服务”增值税。

二、对于基金产品而言,本身的增值行为无需缴纳增值税。

三、对于投资人而言,如果持有非保本资管产品到期后则不用缴纳增值税,如果是保本或未到期产品,需要缴纳增值税。那么问题来了,在投资人不缴税的情况下,会否认定管理人为纳税义务人呢?

巨大影响:之前对于资管产品运营过程中形成的纳税主体无明确规定,所以投资人、基金产品、管理人之间的纳税义务不明确。但此次明确给资管管理人,必须得纳税了。

而且,最重要的是,这种导向是否会成为所得税的立法原则呢,这才是大头。

五、纳税人4—5月转让金融商品出现的负差

原则:可结转至下一纳税期,与5-12月份转让金融商品销售额相抵


★在《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财税〔2016〕36号)

第一条第(三)项销售额第3点中规定:

转让金融商品出现的正负差,按盈亏相抵后的余额为销售额。若相抵后出现负差,可结转下一纳税期与下期转让金融商品销售额相抵,但年末时仍出现负差的,不得转入下一个会计年度。

★此条针对此政策时间差产生的影响进行修补,以完善纳税人销售额认定工作。

六、提示:纳税义务时间

《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财税〔2016〕36号)

第四十五条(三)纳税人从事金融商品转让的,增值税纳税义务、扣缴义务发生时间为:为金融商品所有权转移的当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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